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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公告

重要權益通知公告

2024.03.15

奉內政部110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8月1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第2項規定: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,於申請登記時,應檢附原權利書狀,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,發給權利書狀。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D0060003&flno=66